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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现实版“躺着也中枪”:南宁商人遭山东临清索赔27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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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1 21:0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最近辗转各大论坛,发现网友热议广西南宁莫先生的企业无辜遭索赔275万一事,看完帖子让人感觉唏嘘不已,笔者几年前遭遇过同样的指鹿为马判冤案,时隔多年,莫先生的遭遇让我有了“同是天涯沦落人”的无奈。我们生活在这个操蛋的年代,如今人民公仆不为人民服务而是在为人民币服务,法律可以被个人拿到脚下践踏。
  
  笔者现在闲人一个,认真去看了南宁莫先生的吐槽帖,大致的情况是:山东临清一家企业状告广西南宁的企业,称2010年9月份通过传真与被告方公司签订涉及金额达1300万的合同,广西南宁的企业没有按合同交货造成其275万元的损失;而广西南宁的企业称该合同子虚乌有,为捏造的“证据”……原帖请网友搜索“南宁商人求解山东临清:谁黑了我的275万元”阅读。
  
  笔者不才,看完也来说说自己的观点:
  
  一、此案中仅凭复印件做“铁证”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显然,这个官司里,除外情况的第一条成了当地法官与当地企业串通一气的法律漏洞。原告强调是传真件没有办法拿到原件,可是按照笔者接触企业合作业务多年经验来看,稍有法律意识的合同双方都会在传真签约后,在最短时间内通过快递的办法来交换签约盖章的原件。并且,被告列举的依据即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中没有被告所属公司的传真号,而原告并没有就此做出任何解释,这不得不让人在该判决的公平性上大打问号。
  
  二、“合议庭”由一人断案程序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合议庭组成、职责、评议原则、评议步骤、表决方式、评议监督等,完善了合议制度。而该案件中,被告指出“凭什么仅有主办法官王学周一人包办审理,审判长孙国岩、审判员王建国自始至终一直没有在庭审中出现过?”显然赤裸裸地揭发了当地法院办案人员不作为、违反程序、独裁主义等问题。当然,仅凭这一点,判决书就应该是违法无效的。
  
  既然事件得以曝光公众视野,就凭以上两点,山东临清法官应该给个说法才对,否则以莫先生的实名吐槽所言,很难相信这不是一场“官商勾结,串通一气”的人情定案。
  
  另外,希望当事人之一的莫先生,不要气馁,争取时间和有利证据向上级法院申诉。除此之外,莫先生还可以一并将出现在判决书上而未出现在法庭上的审判长审判员告他个“不作为”之罪!
  
  最后。把网上看到一句话,拿出来与莫先生共勉:“天黑总要亮,诡异总要正常,因为公平与正义比太阳更有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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