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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2014年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见义勇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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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7:3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论热点

2013年6月28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20周年纪念座谈会上强调,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精神是中国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让见义勇为精神在全社会不断发扬光大,着力汇聚起建设平安中国的强大正能量。

【标准表述】

[意义]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当代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迫切需要。见义勇为英雄们在生与死的考验面前,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谱写了一曲曲震撼人心的壮丽凯歌。他们大义凛然、舍生取义,用自己的生命换取别人的生命,用鲜血诠释了对人生观、价值观的高尚追求,诠释了见义勇为的时代精神,体现出崇高的道德情操和大无畏的精神。

[存在问题]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长期以来,广大见义勇为人员义薄云天,于他人危难之际施以援手,令人钦佩。但另一方面,一些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权益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些受伤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不但医治困难,而且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生活负担。

[对策措施]

首先,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明确法定奖励和救助标准,做到有法可依。

各地立法不同,造成同样一种见义勇为行为所受待遇不一致。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来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确立褒奖见义勇为行为的制度,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好制度。因此,必须全国统一立法。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对于因见义勇为引发的致伤、致残、死亡等,应当制定相应的救治、康复、抚恤措施,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当加害者或受益者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补偿时,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帮扶义务,为见义勇为者支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对其进行补偿。

其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见义勇为保障机制。

通过明确政府责任承担,以及政府的组织、协调、督办职责,全方位地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实行问责制度,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与法律责任。有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工作,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与之协调。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再次,细化保障规则,解决见义勇为者家属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保障部门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的对象、保障的标准均有待具体明确。现行的地方法规中,保障的对象多为见义勇为者本人,偶有提及“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家人。见义勇为的保障对象不能局限于见义勇为者本人,无论其是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要影响了其家庭的正常生活,其家属都应同时被列入保障对象的范围。

最后,多措并举,扩大资金来源,在社会上弘扬社会正气。

要通过大幅提高奖励慰问金,解决见义勇为者就医、就业、子女教育、住房、入户等多方面问题,鼓励见义勇为者,以此引导向上的社会风气。对于见义勇为者,既要有社会舆论的褒奖,还要有个人、企业、社会组织、团体等的自愿赞助,更要有制度保障,法定奖励和救助是底线,还应辅以保险、单位救济等其他手段。仅靠政府拨款不足以表达整个社会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表彰之意,只有社会捐助则无法保障基金的来源稳定并可持续,应当明确政府有相应的预算,同时鼓励社会捐助,形成专门的见义勇为基金。此外,还应当在确保保障对象得到相应保障的同时,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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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5:5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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